索要“天价”赔偿费不如反思如何留人才
山西忻州师范学院向女博士索要“天价”离职补偿费一案近日有了新进展,当事女博士透露,“这两天校方终于同意了执行仲裁裁决,按程序办理我的离职,赔偿费用再另谈”。至此,这起离职纠纷已经耗了差不多一年时间,双方分歧最大的赔偿费用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据报道,这名女博士是在去年9月提出离职的,由于她尚在服务期中,学校以违反服务协议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向其索要51万离职补偿费。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即便女博士在博士后期间就提出离职,学校所能索要的违约金,只能是为其读博士所提供的培训费用。
“强扭的瓜不甜”,学校与其在“天价”赔偿费上折腾,不如认真反思为何留不住青年人才。学校应该给人才创造真正能施展才华的舞台,营造良好的教育与学术环境,做到以事业留人。(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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