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警示擅闯车库跌入9米深引车渠 广东一男子“自陷风险”被判自担责
跌下机械车库索赔53万元
胡某与友人租赁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某公寓用于居住及生活。一天中午,胡某以为友人去车库取车,于是他从公寓四楼走到负一楼,经过两扇贴有警示标志的防火门,在漆黑的机械车库中打开手机电筒照明,前行6米后不慎跌入深达9米左右的引车渠。之后,胡某被发现送至医院救治。
胡某认为,自己所租住公寓的广州某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作为车库管理者、经营者的山东某车库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这3家公司均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将上述3家公司诉至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53万余元。
广州某物管公司认为,其对原告胡某受伤不具有任何过错。胡某进入的是封闭式车库,其所经由的楼梯为消防通道,该通道上的两扇门均为走火门,为常闭状态,且门上均贴有警示标志,胡某对其擅闯封闭式车库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完全过错责任。涉案车库的工作原理系通过电脑、机械设备操控车辆停车入库,车主停车、取车只能在外围停车间,车库不存在开放式入口。另外,涉案车库也并非其管理范围,系由被告山东某车库公司广州分公司承包经营管理,因此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
山东某车库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也认为,其对胡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责任,无需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驳回索赔请求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租赁某公寓,被告广州某物管公司收取了物业管理费,涉案公寓停车库由山东某车库公司承租并全面经营管理。胡某通过走消防通道进入此公寓地下一层的车库内,在行进途中掉入引车渠并受伤,出院诊断为腰椎、胸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等。
本案中,涉案的立体车库为巷道堆垛类停车设备,车主停车时只需将车辆开到地面指定的升降机平台上。当车主取车时,也应在地面等待搬运器将车运送至升降机上,升降机带车上升至地面。停取车辆的整个过程系智能机械操作,车库内亦无人行通道,是封闭式机械车库。
胡某作为居住在涉案车库所在公寓的租客,且日常亦使用该封闭式车库。案发当日,其违反车库管理规则,通过两道贴有警示标志的常闭防火门进入黑暗的机械车库,是失足跌落的直接原因。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对周围环境作出合理判断采取避让措施而未为之,故其应当承担自身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被告在防火门上标注了警示标语,亦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故3被告无需为胡某“自陷风险”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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