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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销售仿冒手机 一主播欺诈消费者被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三倍赔偿

法制时报 2020-10-09 07:48

因认为主播许某在某APP直播间销售的某品牌手机(以下简称涉案手机)为仿冒机,构成欺诈,原告王某将主播许某及该APP运营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许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其通过私下交易方式出售涉案手机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就相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向粉丝售卖手机

2019年5月28日,王某在某APP直播间观看直播,主播许某手持手机向直播间粉丝售卖,并介绍称手机原价1万多元,由于手机使用数月,4、5千元就可出售,并推销称有购买需要的观看者可添加其主页资料中的微信号联系购买。王某按推荐添加许某主页上的微信后询问价格、交易方式、手机信息,对方称微信转账,快递发货。

王某收货后认为涉案手机为仿冒、山寨机,要求许某退货退款。许某回复称自己也是被骗,退货需要等下家,后将王某拉黑。

王某向某公司官方投诉反映,该公司给予的答复为“判定和解失败,已对对方账户作出处理”。几天后,王某发现该主播仍在直播,后多次联系某公司,官方均作上述答复。

2019年12月1日,王某按照快递单上的地址,请假到成都市许某所在单位维权,发现许某已离职。王某在成都逗留数日,多方寻找无果。

王某遂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将许某及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许某向王某退还购机款4000元,并三倍赔偿1.2万元;同时赔偿王某合理支出2924.89元。

法院认定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存在在直播间内持续挂“小黄车”的行为,系其利用主播身份不断为商家导流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具有对外出售商品以获利的主观意图,故能够认定许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许某私下交易的直播带货行为可视为其利用主播身份导流并实现流量变现,具有主播和商品销售者的双重身份,故其此次直播带货行为应被认定为经营行为。

同时,经鉴定涉案手机为仿冒机,且根据当庭演示涉案手机时的短暂使用体验和手机外观,可判定涉案手机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许某自述曾使用过涉案手机,应对上述涉案手机情况有所了解,而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告知王某涉案手机功能没有问题,属隐瞒事实告知虚假情况,导致王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构成欺诈。某公司尽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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