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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行独步风险颇高违反交规肇事担责

法制时报 2020-10-12 08:38

近年来,“醉驾”“毒驾”导致交通安全事故问题一直广受社会公众关注,但“醉酒后独自步行上路”即“醉行”的潜在危害性却未得到足够重视。事实上,“醉行”的危险丝毫不亚于“醉驾”。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醉行”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相关案件审理情况。法官提示,“醉行独步风险高,违反交规需担责”。

酒后步行横穿长街

被撞致残自担主责

2017年4月21日凌晨,在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饮酒后的李先生步行由南向北横穿长安街道路,适逢鲍先生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与李先生发生碰撞。此时,赵先生驾驶客车同向驶来,小客车从李先生身上轧过,赵先生随后逃逸。

事后,经血液检测,李先生酒精含量为208.8mg/100ml。经鉴定,事故造成李先生十级伤残。西城交通支队作出责任认定,李先生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鲍先生、赵先生均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先生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鲍先生、赵先生及两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8万余元。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醉酒状态下,违反交通法规,贸然进入封闭的机动车道,是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责任。鲍先生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20%责任。赵先生在碾轧李先生后,没有停车保护现场并积极对伤者施救,反而驾车逃逸,亦被认定为次要责任,应承担20%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方共计赔偿李先生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18万余元。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增加危险驾驶罪,"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渐渐深入人心,酒后代驾行业也应运而生,但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社会公众对"醉行"的危害性普遍重视不足。”西城法院民一庭庭长郭云燕称,2018年1月至今,在该庭审结的涉“醉行”道交纠纷中,均具有损害后果严重、涉诉标的额大等特点,暴露出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意识差、交通违规行为多发的安全隐患。

醉酒翻越护栏坠桥

违规在先司机无责

2019年6月6日22时,陈先生醉酒后从西城区月坛南桥主路公交车站下车后走上高架桥,爬上桥梁护栏后翻身坠落,郑先生恰好驾驶小轿车调头行驶,郑先生车前保险杠左侧底部与陈先生身体接触,造成陈先生当场死亡。经检测,事发时陈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1.7mg/100ml。

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陈先生醉酒后翻越桥梁护栏后坠桥,郑先生不存在与事故发生有关的违法行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陈先生系高坠摔伤后又被小型轿车底盘挤压,共同导致其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后,陈先生家人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郑先生及郑先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7万余元。经查,事故当天,郑先生未饮酒,其驾驶的车辆车况良好,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低于28.1KM/h。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醉酒后违规在北京市二环主路机动车道上行走并翻越护栏,使自己处于危险境地,对此存在重大过错。陈先生从开始坠桥到与郑先生车辆接触仅有1秒钟的间隔,如此紧急情况下,难以苛责车辆驾驶人提前预见到桥上有人坠落并作出有效的避让行为,且郑先生看到陈先生坠落后第一时间采取制动措施,故郑先生已经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应认定其对本次交通事故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要承担无责赔偿。据此,法院判令由机动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1.1万元内对陈先生家人承担赔偿责任。

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刘敏提醒,涉“醉行”交通事故通常由行人交通违规行为引发,酒精作用下,行人出现交通违规行为的风险大大提高。实践中,交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饮酒并不能免除行人的注意义务,行人有交通违规行为在先的,均会被认定存在过错。

醉卧车道被轧死亡

司机有错承担次责

2019年5月20日17时,在西城区真武庙路头条2号楼前,乔先生醉酒后坐卧在车行道内,经多人劝阻仍醉卧于道路中间长达两个小时。在此期间,王先生驾驶小型轿车经过,其左侧车轮碾轧到乔先生身体,造成乔先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先生与乔先生为同等责任。经鉴定,乔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6mg/100ml。

事后,乔先生亲属诉至西城法院,要求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乔先生作为成年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虽经多人劝阻,其从15时至17时仍长期醉卧于道路中间,导致自身长期处于危险状态,同时导致交通拥堵,乔先生上述行为主观上未尽到对自己生命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放任自身处于危险状态,客观上影响了交通秩序,故乔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错。

关于司机王先生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虽然其答辩称事发时为傍晚,夕阳迎面照射,且有树阴影响视线,但事发时光线充足,且其他车辆注意到路面情况,进行了避让,如果王先生尽到了谨慎驾驶的义务,提前发现乔先生并采取制动措施,是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因此,法院认定,王先生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碾轧到路面躺卧行人,存在过错。

综合案情后,法院判决认定乔先生承担此次事故60%的责任,王先生承担40%的责任,判决王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乔先生亲属69万余元。(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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