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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内部购房指标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法制时报 2020-10-14 09:09

近年来,买卖购房指标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单位内部认购房屋指标能否转让?双方自愿签订的《单位内部认购房屋指标转让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给予了肯定答复。

买了内部购房指标,却未能办理转让事宜

张三和李四就房屋指标转让事宜多次协商后,签订了《单位内部认购房屋指标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李四自愿将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的商品房的内部职工认购房屋指标转让给张三,指标转让费18000元整,后续购房款和税费由张三支付。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约向李四支付了指标转让费18000元,并向甲公司工会委员会累计支付购房款435510元,支付房屋契税17420元,此后,双方却未能办理好指标转让事宜。为此,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

另查明,李四在甲公司工会委员会下发的《商品房认购权处分声明书》中声明放弃商品房认购权,同意由张三认购上述商品房,并由张三以自身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未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又明确解释“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缩小了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并非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张三和李四的交易行为虽不规范,但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无须国家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予以干预,应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款不会致合同无效。

据此,法院认定《单位内部认购房屋指标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并依法判令李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张三办理购房手续。(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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