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摩托撞杆死亡家属起诉要求景区赔偿 二审法院:未安全文明驾驶系事故原因,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径浙江省缙云仙都景区时,撞上景区卡口横杆导致死亡,家属起诉景区要求赔偿。近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景区无责。
案情:无证骑摩托撞杆身亡,家属告景区索赔
2019年7月6日12时许,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径仙都景区南卡口路段时,撞上景区卡口横杆,随后撞向路边反光圆桶跌倒。7月8日,李某因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李某的母亲、妻子与儿子将仙都风景管理中心诉至缙云法院,请求承担交通事故30%的责任,即181106.10元。
一审法院:无足够事实认定被告存过错,判决驳回诉求
缙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事发路段视线较好,路面设置有两条减速带,道路中间设置有反光隔离桩和标志牌,两旁放置反光圆桶,卡口的反光横杆上挂有限速5KM的交通标志,以上标识足以引起机动车驾驶员的注意,并减速缓慢通过。卡口横杆的远端亦预留了一定宽度供行人、非机动车及二轮摩托车等通行。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过事发路段时,未注意道路情况变化,特别是在行经减速带明显感觉到振动的情况下,仍未明显减速并靠右慢行。行经减速带后李某不但未及时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还将头部偏向自己的左前方,终因制动不及时撞向卡口横杆,失去平衡后又撞向反光圆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以上事实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过错,结合交警部门作出的李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意见,法院对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未安全文明驾驶系事故原因,判决驳回上诉
原告方不服判决,向丽水中院提起上诉。
丽水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驾驶车辆时,应头部端正、两眼向前平视,看远顾近注意两边。然而根据事发路段视频,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案涉事故路段过程中,头部一直明显偏向自己的左前方,在途经两处减速带时没有明显减慢速度,无视卡口前面设置的警示标志牌、道路中间反光隔离桩、道路两旁反光圆桶,以及卡口反光横杆上的限速交通标志,导致案涉事故发生。被上诉人在案涉卡口前采取的警示措施,已足以引起机动车驾驶员注意,被上诉人的行为亦与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李某未安全、文明驾驶是案涉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据此,丽水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法)
新闻推荐
本报讯一男子酒后因摩托车漏油故障未修理好,心情郁闷便放火烧车发泄。近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