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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彩礼后分手 女方被判还8成彩礼

法制时报 2020-10-21 08:09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被告被判返还原告80%的婚约彩礼。

2019年农历正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3月8日,原告方与被告方签订红单,约定长庚礼,原告方当场支付。后原、被告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并前往湖北省黄石市务工。同年5月16日,被告离开原告,且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被告父母借女儿与他人谈婚之际收取巨额财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并已实际给付的长庚礼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因“三金款”只有两万元,其中一万元为微信转账,另外一万元为原告以每次发520元红包的形式支付给被告,应认定为特定含义的赠与,且金额不大,可不予返还。原告与被告实际共同居住时间为两个月,且两人未达法定结婚年龄,酌定返还80%为宜。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80%的婚约彩礼。(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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