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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父亲要求减少女儿抚养费 无证据证明其经济条件发生严重减损,诉求被法院驳回

法制时报 2020-10-21 08:26

刘先生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并生育一子,将未成年的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减少抚养费。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刘先生上诉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6月,刘先生与赵女士生育一女。2017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闹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婚生女由赵女士抚养,刘先生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及公立学校教育费、医疗费,课外辅导费用的50%。同年12月,刘先生重新组建家庭,其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为由,将未成年的女儿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免除自己除抚养费以外的其他全部费用支付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子女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刘先生与赵女士就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生效。现刘先生因另行组成家庭并生育一子为由,提出免除抚养费以外的其他抚养义务,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经济条件发生了严重减损的情况。庭审查明刘先生除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外,实际上支出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数额并不多,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

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淮南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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