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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身份入职17年被公司发现辞退,一男子起诉索赔 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诉请被法院驳回

法制时报 2020-11-12 20:01

史某是广东省深圳市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惠州门店的一名员工,在2002年他冒用同学张某的身份,以张某的身份入职成为该超市的一名理货员,此后还晋升为店长。在入职17年后,公司才发现了该情况并以史某违反诚信原则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史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对他的信息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同样有过错,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6万元、加班费7万余元以及未支付的工资等。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案情

离家时未带身份证

借证入职

2002年1月22日,史某以其同学张某的名义、使用张某的身份证入职至深圳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惠州门店从事理货员工作,后于2011年4月1日晋升为标超店长。

据了解,在史某提交的《入职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均显示原告使用“张某”这一姓名。此外,超市给史某交的社会保险是以张某的名义,按月向“张某”的银行账户内发放工资。

直至2019年,深圳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才发现了这一情况,并于2019年8月26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以“现因您于2002年办理入职手续时,持同学张某的身份证件办理相关手续,隐瞒时间长达17年,违反诚信原则,根据公司规定,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原告

对仲裁裁决不服

起诉到法院

可是被解雇之后,史某认为,深圳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违反诚信原则为由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未依法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

此外,史某表示,员工隐瞒身份信息并非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当年是因为他离家未携带身份证才借用了同学“张某”的身份证入职,入职以后能够胜任工作,同时认为公司对身份信息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亦有过错。

为此,史某向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于2002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深圳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6212元、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加班费70838.49元、2019年9月1日至9月11日期间的工资3599.40元。

2019年10月22日,该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了双方在2002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工作期间补休5天、年休假5.5天的工资3407.31元。不过,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史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

史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

认定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赔偿

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1月22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原告是用其同学“张某”的名字来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隐瞒了个人的真实身份。

在被告深圳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相关文件中,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或条件,第4.4.2.8条规定了“盗窃、侵占、受贿或发生隐瞒、欺骗、虚报等违反诚信原则情形的。”

史某的行为违反了深圳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员工行为奖惩办法中第4.4.2.8条的规定,即违反了深圳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规定的职务行为规范,故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有权解除与史某的劳动合同。对于史某认为深圳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未通知工会,但深圳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告知工会的程序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此认定被告解除程序合法。

为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在2002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工作期间补休5天、年休假5.5天的工资3407.31元,驳回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史某不服,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时,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认定,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史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予以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为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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