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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使用除草剂致386亩水稻受损 农药销售方被判赔偿部分损失

法制时报 2020-11-13 09:26

江苏海安一家农场使用了从农垦分公司推介的一款除草剂后,出现大面积水稻田僵苗、死苗现象。农场主将农垦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农场自担70%的责任,被告农垦分公司承担30%的责任。

农场386亩水稻田受损

2018年9月起,于某农场多次向农垦分公司购买农用物资,包括化肥及阿维猛清、丙草胺、吡虫啉等农药。于某农场购买其他农药时均享受到贴心备注服务,唯独在购买农药甲嘧磺隆时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情况。在2018年12月15日即签订合同次日,于某农场向农垦分公司购买农药甲嘧磺隆4公斤,除正常的数量、单价、金额外未收到任何有关用法的备注。2019年5月,于某购买另一批包含甲嘧磺隆的农药中,没有农药用法备注。

2019年7月初,于某农场水稻田多处出现僵苗、死苗,受损面积有300多亩。于某立即申请技术鉴定。鉴定书载明:“受害秧苗表现与甲嘧磺隆药害现象吻合。”

于某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农垦分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受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结论为:涉案田块均有明显除草剂危害痕迹……于某农场受损面积386.34亩,受损数额为32万余元。

农药销售方担责30%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农垦分公司未对“甲嘧磺隆系非耕地除草剂,必须远离农田使用,否则漂移危害相邻粮田”这一重要信息作出特别提示,其指导用药存在瑕疵,应当对于原告农场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于某农场作为粮田种植大户,具备一定农耕经验和生产常识,但未按照甲嘧磺隆除草剂外包装上配有的产品使用说明进行操作,本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故法官酌定原告于某农场自担70%的责任,被告农垦分公司承担30%的责任。农垦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农垦公司承担。

一审后,农垦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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