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吊扇坠落 砸伤学生左眼 学校安全管理有明显疏忽被判承担全责
某小学12岁女生在教室打扫卫生时,被教室坠落的吊扇砸伤左眼。日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法院认为,教室电扇故障坠落导致原告受伤,该校对于其设备设施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忽,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故判令该校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案情:
教室吊扇坠落砸伤学生左眼
2019年6月10日上午7时许,大冶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石某琪在508班教室打扫卫生时,教室吊扇因出现故障突然坠落,石某琪猝不及防,左眼颞部等处当场被砸伤。事发后,该校508班班主任尹某通知学生家长,将女生送至大冶市人民医院、黄石市中心医院分别接受治疗,治疗过程中,该校垫付医疗费5778.49元。
2019年6月10日,大冶弘法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意见:石某琪伤后需一人护理30天,伤后营养期限为15天,后期门诊复查、面部瘢痕修复费用约10000元。石某琪所花鉴定费1600元。
伤后,石某琪父母多次找校方协商赔偿事宜均无结果,得知该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石某琪父亲将该校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约3万元。
法院:
学校安全管理有明显疏忽担全责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教室电扇故障坠落导致原告受伤,该校对于其设备设施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未及时采取措施,故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由于该校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094元,该校赔偿原告鉴定费1600元。
法官庭后表示,组织义务劳动是教育机构履行教育职能的一部分,校方在组织义务劳动时,应考虑劳动强度同学生身心发育状况相适应,并有责任和义务加强线路、电器、仪器等设备设施管理,排除安全隐患,强化安全教育,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引起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吊扇坠落事件如果发生在上课期间,或者是在炎热的夏天,电扇一旦在高速运转中坠落,后果将不堪设想!(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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