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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房屋质量不合格 一业主拒交物业费 法院:物业已提供维修、协调服务,业主应足额缴纳物业费

法制时报 2020-11-19 08:15

近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谭某依法缴纳某物业公司物业费及违约金。

谭某用多年的积蓄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交房后不但迟迟没有办理房产证,并且房屋有渗水问题。寻找物业,物业回应是开发商的问题只负责协调。之后,开发商只是安排物业人员进行维修,但问题依旧没有改善。谭某觉得渗水问题没有处理,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表达不满,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质量问题、房产证问题均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物业费的缴纳则属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物业公司已经为业主提供了维修、协调服务,商品房质量问题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故对谭某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谭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已依据合同为谭某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谭某应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物业费。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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