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防卫过当应兼顾法理情
2018年9月18日,辽宁省抚顺市44岁的残疾按摩师于海义在店内休息时,与酒后强行闯入店内的吕某厮打并将其捅伤、致死。近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海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
这起案件因被告人身患残疾,格外引人关注。案件审理期间,不少人认为被告人虽然将吕某捅伤并致死,但这一切皆因吕某实施不法侵害所致,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如今,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赔偿经济损失,无论是在情理还是法理上,都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审慎态度。
根据我国刑法,正当防卫的认定有着十分严格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或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针对不法侵害人展开、有防卫意图、不超过必要限度等五个条件。法律之所以对正当防卫作出如此严格的认定限制条件,其目的在于防止部分行为人以正当防卫之名而对他人行不法伤害之实,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具体到本案,被害人要求进被告人的足疗店被拒绝后强行推拽开大门,属于不法侵害,但其并未实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且没有携带任何凶器。被告人在没有面临严重不法侵害的情形下,仍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腹部,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并且导致被害人死亡,已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法院据此对被告人作出的判决,既诠释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也兼顾了被害人有错在先的情理因素。
判断行为人的防卫是否过当,既关乎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更关乎对社会关切的回应。鉴于此,司法机关应在释法解疑过程中,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良知。抚顺这起防卫过当案件宣判后社会公众普遍认可,其根本缘由正在于此。(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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