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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售房“误导性宣传” 法院不支持业主索赔诉请

法制时报 2020-12-09 14:23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误导性宣传广告”而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8年10月30日与作为某楼盘开发商的被告签订了一份《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张某向被告购买某楼盘的一套房屋进行约定:“本地块未配建医疗卫生、幼儿园、学校等设施。”张某向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353371元。2018年11月,部分购买了该楼盘商品房的业主投诉,称被告在商品房营销过程中宣称用于建设该楼盘的地块附近有一块规划的地块上将建设一所“九年制名校”,而目前相关规划部门已将该地块规划为一所高中,与被告在营销过程中宣传的内容不符。

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最终认定被告存在发布误导性宣传广告的行为并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被告已经依法缴纳罚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10月30日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应就此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定被告在商品房营销过程中宣传的关于“九年制名校”的内容属于要约,那么该“九年制名校”应在该楼盘开发规划范围内,而被告所宣传的用于建设“九年制名校”的地块处于楼盘开发规划范围外,故被告宣传中关于“九年制名校”的内容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综上,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无须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误导性宣传行为是否应成为原告主张损害赔偿的事实依据。被告在商品房的营销过程中确实存在误导性宣传,但被告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房而非侵害原告合法的权益,故被告的行为特征不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原告不能以被告存在误导性宣传为由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综上,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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