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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倒危险废物 广东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赔偿77万余元

法制时报 2020-12-10 08:21

记者12月8日从广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获悉,该分局成功办理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这也是清远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首宗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案件。

据介绍,2017年9月,刘某林聘请挖掘机和工人,在广州从化一个水塘采挖危险废物,当年12月将危险废物运至107国道清新迳口治超点附近一块空地,倒出危险废物并露天晾晒,堆放的危险废物没有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2018年2月,原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案发。经查明,刘某林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该危险废物堆放晾晒点位于清新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此次污染环境事件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77.9101万元。

今年8月,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在检察院支持下,与刘某林妻子、儿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二人愿意作为担保人,签订协议共同承担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77.9101万元,并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10月,清新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林犯环境污染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分别做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和《刑事判决书》,司法确认当事人及其家属分四期赔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并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的和解协议,判处刘某林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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