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小区门口走台阶摔残 事发台阶与地面颜色无差异,物业未采取警示措施被判担责两成
走路时没注意,在小区门口一处仅一级的5厘米高台阶踩空了,湖南长沙市民李娟(化名)狠狠摔了一跤,构成九级伤残。李娟把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36万多元。近日,长沙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小区门口摔倒
2019年9月21日,李娟走在长沙市岳麓区某小区门口,没注意脚下多了一级矮台阶摔倒在地,前后花费医疗费用近5万元,其中自费部分1万多元。
受伤后,李娟认为小区这级台阶设置不合理,没有提示,台阶上下颜色一致,且只有一级,仅有5厘米高,与《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规定的台阶不小于10厘米相差整整一倍,且踏步也未采取防滑措施。事故中,正是因为台阶设计不合理才导致她摔倒受伤。李娟找到开发商和物业索赔。
物业公司认为,作为物业服务方,在开发商移交涉案物业后仅需在现有的物业状态上进行维护和保养。在未取得任何授权之前,物业公司无权对已经经过验收合格的台阶进行改造。李娟摔倒是自身过错导致的,她当时穿着高跟鞋,而且是透明材质防滑效果非常差的高跟凉拖鞋,她在走路的过程中试图去照顾小孩而没有注意到脚下导致摔倒。事发时光线充足,地面没有湿滑以及破损的现象,李娟的摔倒已经超出了物业公司可控制、可预见的范围。
李娟对这一结果不满意,她把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起诉到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36万多元。
物业被判承担两成责任
岳麓区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明确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厘米、小于10厘米,但通则中同时也明确这个条文并非强制性条文。
开发商在事故发生前已将涉案楼盘移交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涉案楼盘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当对涉案楼盘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进行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采取有效的警示措施。事发台阶与地面颜色无差异,存在高度差,存在行人踏空的危险。物业公司未采取警示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李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穿高跟鞋行走的过程中应尽到注意义务,并对周边环境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危险的因素做出判断,避免危险的发生,自身亦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李娟的损失承担两成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4.7万多元。
李娟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长沙中院。长沙中院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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