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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捞钱 私分国有资产 安徽宿州市原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主任周胜军获刑4年半

法制时报 2020-12-14 07:57

日前,安徽宿州市原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主任周胜军因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砀山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追缴)。

招投标上做文章

被告人周胜军,男,1966年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住宿州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胜军任宿州市招标办主任期间,自2006年中秋节至2014年中秋节,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某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工程建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十余家有关企业及中标单位相关人员所送现金762000元、购物卡面值共计219000元。受贿金额合计人民币981000元。

此外,2008年,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物价收费许可证年检时,物价局指出该中心只有建设工程交易费收费许可项目,不能收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费。

2009年9月10日,时任宿州市建委主任王某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提出市招标办收费项目取消,建议招标办成立咨询公司,可以私人名义成立,注册资金20万元,日常开支可在公司解决。后经周胜军同意,宿州市招标办出资20万元,以市招标办工作人员孙某、杜某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张某三人的名义成立宿州市建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取招标代理费。

2010年1月至2013年5月,宿州市招标办和交易中心11名工作人员在已正常领取工资、福利的情况下,被告人周胜军擅自决定在建科公司以工资、生产奖等名义给招标办和交易中心人员发放资金共计人民币210万余元。其中,周胜军分得2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9745.04元。市纪委等部门介入调查后,市招标办6人向市财政部门退缴款共计50万元,其中,周胜军退缴款8万多元。

被法院两罪并罚判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胜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非法收受相关当事人及请托人所送现金、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9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胜军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擅自决定将本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其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胜军犯受贿罪具有自首、全部退赃、当庭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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