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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场方负责人发生矛盾,经营户发短信有辱骂字眼被诉名誉侵权 未造成公开化影响被判不侵权

法制时报 2020-12-16 08:29

花重金租下商铺,却不能营业,还因为有毒蛇出没,吓走了顾客。商场经营户与商场方负责人引发矛盾,双方通过微信互相指责。商场负责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名誉并索赔5万元。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起诉。

短信有辱骂字眼

事情得从2018年12月说起。李先生与合伙人在长沙市雨花区喜盈门范城租下了一块占地近500平方米的商铺,共同经营儿童水上乐园。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19日期间,乐园经营时发现有毒蛇出没,吓走了不少顾客。加上消防验收报批一直未通过,且还存在房屋租赁纠纷,李先生质疑商场方的办事效率,找到负责人施先生进行交涉,两人因此引发矛盾。

今年9月7日,李先生联系上了施先生的好友,请他微信转发消息给施先生,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9月17日,李先生向商场方上海总部送达了投诉书,反映了长沙分公司及负责人施先生与经营户之间存在的问题。9月22日,李先生短信告知施先生的领导,限其一周内处理好进蛇维权事件,并将控告二人诈骗。与此同时,李先生还草拟了一份商场涉嫌侵占经营户消防验收许可证费用的举报信,发给了商场方。

被举报后,施先生认为李先生在没有调查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向他及朋友发短信,并向公司发送函件等形式捏造并散布谣言,诋毁了自己的名誉。言论中不乏有“丑恶嘴脸”“人品极其低下”等明显带有侮辱性质的字眼,引发了同事、亲友的议论,让自己的形象严重受损。为此,施先生将李先生起诉至雨花区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判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发送手机微信、短信的人员仅限于3个单一的个体。其中,对于施先生,李先生的短信内容主要是宣泄愤怒、主张权利。虽言辞确有不当,但受众范围有限,未造成公开化的影响,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而李先生向施先生上级领导及单位写信反映问题或投诉,依法不构成侵权。

双方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存在矛盾,李先生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其言辞确有存在失当之处,但并未达至侵犯名誉权的程度,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对其名誉构成侵犯,故法院无法支持施先生的诉求。

最终,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李先生的不当言辞的行为予以批评,要求其认真整改,驳回了施先生的诉讼请求。(三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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