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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可租公租房诈骗1000多万元 安徽两人犯诈骗罪获刑

法制时报 2020-12-24 08:42

以能申请公租房为由,收取申请人申请费,然后冒用住建部门的名义给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通过审核,诈骗1000余人,诈骗金额高达1166万余元。近日,安徽亳州市中院对这起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分别判处魏某、丁某骏有期徒刑13年、12年6个月,并分处罚金30万元和20万元。

千余人上当受骗

2017年6月以来,魏某伙同丁某骏对外谎称可以办理公租房,数年后公租房产权可以归租赁者所有,向办理公租房的被害人收取5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申请费。魏某先后发展7个下线,帮助其散布可以办理公租房的信息并收钱。收取费用后,魏某伪造通过审核及选房的短信,冒充亳州市谯城区住建委或亳州市网信办发送给被害人,让被害人认为其办理的公租房已通过审核。魏某和丁某骏分多次安排被害人选取申请公租房房号,在被害人签字后将选房单收回。之后,二人伪造亳州市谯城区住建委等部门的公租房预分配通知单、合同书让被害人签字后收回,并以交房前需先交物业费为由,向被害人每户收取3150元至3750元不等的物业费。如果被害人想看房或是想入住,魏某、丁某骏采取租赁公租房及找开锁公司换公租房门锁的方式,让被害人相信房子已经办下来。

均犯诈骗罪获刑

亳州市谯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魏某、丁某骏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结伙诈骗被害人的财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骏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1166万余元。

丁某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其系从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亳州中院依法改判。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在公租房诈骗中,丁某骏从事联系中介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联系锁匠、购买材料、冒充住建委工作人员等,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丁某骏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终审改判丁某骏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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