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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把6岁童绑树上教育路人拍视频发微博被诉 路人构成侵权被判担责,微博经营者无需担连责

法制时报 2020-12-25 08:11

哭泣的小女孩被父母绑在树上教育,路人自称出于监督目的拍摄的视频是否侵权?视频传播过程中,平台又应尽到哪些义务?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案情:

父母教育孩子

被人拍视频发微博

2019年的某个早上,6岁小女孩李某某因不愿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其绑在树上进行教育。路人魏某使用手机拍摄了上述过程,并将视频私信给新浪微博大V进行传播,引起广大网友对李某某父母教育方式的热议。视频中,李某某的面部特征清晰,还露出了内裤。李某某以拍摄者魏某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涉案视频由魏某拍摄,当天魏某通过其微博账号共发布了4篇相关博文,第1篇因涉案视频未通过审核致使该视频没有发布,而第2和第3篇均是转发的包含涉案视频的博文,后魏某将前3篇博文进行了删除处理,并在微博上发布第4篇博文向李某某道歉。

原告李某某主张,魏某未经其和其监护人同意,在未经模糊、打马赛克等遮掩处理的情况下,将拍摄的高清视频传播到微博上,引来众多网友热议及微博用户转发。同时,其父亲于2019年6月11日通过两个渠道通知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删除涉案视频,微梦公司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李某某认为,魏某未经允许私自将未经处理的高清视频上传微博,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同时微梦公司在其父亲向该公司提出删除视频的时候没有及时处理,导致侵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应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魏某辩称,其主观上并无过错,视频是如实拍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其行为也并非违法行为,并未侵害李某某的权利。

被告微梦公司辩称,该公司仅是提供空间储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任何主观过错,该公司并未找到涉案的微博内容,李某某也从未就涉案内容对微梦公司进行有效通知,涉案视频拍摄来源正当,李某某主张的损失源于其父母的教育行为,与微梦公司无关,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

路人被判侵权

微博经营者无需担连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视频时长9秒,内容为一个约6岁的小女孩被一根黑色拖车绳绑在一棵树上,小女孩呈站姿,撩着自己的连衣裙,露出内裤,视频播放过程中可以清晰听到小女孩的哭声。画面中,有一成年男子由远及近走来,抬手指向视频拍摄者,并说:“该走走你的,听见了吗?”后视频结束。该视频中小女孩的面部特征清晰。

本案争议焦点,是魏某原发或转发涉案博文是否侵犯李某某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微梦公司是否因未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而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李某某人格权时,需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判定。

关于肖像权,本案中,涉案视频包含有李某某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即肖像。未经李某某监护人的同意,魏某传播了涉案视频即公开了李某某的肖像。此外,魏某使用自己的微博账号发布涉案视频没有成功,在其收到微博平台向其发送的“未通过审核”的通知后,仍旧继续进行传播,其主观过错明显。

从拍摄并传播涉案视频目的、手段来看,本案中,可以认定魏某拍摄并传播涉案视频的目的是良善的,但其采取的方式却在客观上给李某某造成了次生伤害。因此,魏某采取的方式超出了舆论监督的限度,已经背离了其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

关于隐私权,本案中,魏某在拍摄涉案视频时,李某某的监护人是予以制止的,其已经通过行为明确表示了不愿意通过录制视频扩大知晓范围的主观意愿。并且,涉案视频中还有李某某在挣扎时露出内裤的镜头,涉及到李某某的私密部位,也不适宜进行传播。故按照社会一般合理认知,无论是李某某本人,还是李某某的父母,均不愿意此事超过现有范围进行传播。

关于名誉权,本案中,魏某传播的涉案视频是对于事发当时的客观记录,其随涉案视频而发的评论亦在合理范围,没有对李某某侮辱、诽谤之处,所以魏某没有侵犯其名誉权。

针对微梦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就魏某的传播行为而言,魏某于传播当日即自行删除涉案视频。对于魏某的传播行为,不存在微梦公司接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适用空间。因此,微梦公司无需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魏某在未经李某某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其微博转发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由于魏某当天及时将涉案博文删除,不存在微梦公司接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适用空间,微梦公司无需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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