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起哄怂恿他人自杀需进一步完备法律制度
1月1日,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发布案情通报称,2020年12月27日,邓州市女子在某跨河大桥欲轻生投河,杨某奇(男,43岁,邓州市人)为了博人眼球,现场起哄怂恿该女子投河自杀,并拍摄视频在网上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对杨某奇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治安处罚。目前,该跳河女子被救后已由家人接回。据此前曝光相关视频显示,一名女子在大桥栏杆边欲轻生,一名围观男子喊道,“那你倒是跳啊”。随后,女子掉入水中。
尽管警方已对起哄怂恿者,做出了行拘9天的处罚,但如果进一步站在严格依法严惩此类行为的法治角度,或许还应看到,针对这种“起哄怂恿他人自杀”行为,我们现行的相关法律,事实上仍然不十分健全完备。
多地警方对这种行为的界定都是“寻衅滋事”,而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层面的“寻衅滋事”,事实上都并没有明确将“起哄怂恿”或“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纳入其中,相关处罚所依据的也仅是法条中显得十分含混笼统的兜底性条款——“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要想有效惩戒“起哄怂恿他人自杀”行为,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备,如将“起哄怂恿他人自杀”,明确纳入寻衅滋事的法律范畴,或者专门单列相应的明确法律条款,并进一步严格细化相关罚则,确保此类行为都能“违法必究”。(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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