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一小学生上体育课和同学追赶,摔倒致八级伤残 法院判学校担责70%赔22万
本报讯琼海一小学生在校内与同学追赶时失去平衡,因摔倒导致八级伤残,其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0余万元。近日,琼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该校应当承担赔偿数额中的7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24695元。
2017年9月30日,9岁的王某在上体育课与同学追赶时失去平衡摔倒,头部碰到操场水泥地板,在琼海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10.9万元。王某受伤后,琼海第二小学送去慰问金、捐助款、保险报销、教育基金拨付款等共计5万余元。
2019年7月8日,因与琼海二小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琼海二小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30余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请求对其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琼海法院委托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认定原告因摔倒导致右下肢单瘫(肌力4级),评为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通过调取学校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录像,原告摔倒的时间显示为下午第二节体育课上课时间内,被告未尽到管理保护义务,致使原告受伤后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被告在实施教学活动过程中疏于教育、管理与保护是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的主要原因,对原告受伤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赔偿数额中的70%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224695元;原告尚未成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摔倒时已年满九周岁,已具有相应的识别和辨认能力,对行为的危险性应具一定的判断能力,其在操场上与同学追赶时没有履行注意义务,以致伤害事故发生,因此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30%的相应责任,即92012元。
通讯员陈海霞见习记者吴佳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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