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冒领信用卡套现 骗取9万余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系从犯,获刑3年
□通讯员王倩记者吴佳穗
本报讯两男子以代办银行大额信用卡为由,进行信用卡诈骗。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被告人文某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6年11月初,被害人赵某银、孔某琼、李某金、曹某雄四人为办理银行信用卡,经被告人文某海介绍认识刘某文(已判刑)。在向银行申请办卡时,刘某文通过文某海要求赵某银等四人开通新号码作为银行预留手机号,并以帮忙应对银行电话审核为由,欺骗四人将手机卡交由其保管。
2017年1月起,赵某银等四人申请办理的信用卡陆续发放,刘某文凭其保管的四被害人手机号与邮递员取得联系,在四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领信用卡,通过手机验证码将信用卡激活使用。刘某文要求文某海帮其欺骗四被害人,隐瞒信用卡已办理成功并发放的事实。文某海同意后要求分钱,刘某文用事先申请的三台POS机从四被害人的信用卡中提取现金,部分转账给文某海,其余部分自用,并反复虚假消费和还款。
刘某文冒用赵某银等人信用卡,骗取四人财物共计94189.34元,其中骗取赵某银65036.34元、孔某琼7997元、曹某雄11216元、李某金9940元。在四被害人知情后仍未归还。另2017年3月10日,刘某文向曹某雄转账8300元。
2018年4月25日9时14分许,海口警方将文某海抓获,同年6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因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8年11月15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网上追逃。2019年9月30日23时许,琼海警方在日常巡逻工作中将其抓获。另查明,2019年12月27日,同案犯刘某文因本案被判处刑罚。今年1月3日,被告人文某海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通过刷卡套现、虚构消费等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4189.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文某海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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