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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致伤的医疗费,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法制时报 2020-11-16 08:17

琼海吴先生问:王某因第三人伤害发生医疗费用,在针对第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医疗费用。王某就民事赔偿部分申请强制执行时,因第三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致执行程序终结。王某所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无法向医保基金主张待遇给付。请问,王某可否要求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医疗费?

答复:《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如果王某的用人单位已经为王某依法缴纳了医保费用,王某可以要求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医保费用,导致王某无法向医保基金主张先行支付,因此依法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本应由医保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王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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