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将邻居砍成重伤 琼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赔7万元
本报讯覃某、程某是同村邻居,因覃某认为程某家所建的厕所占了自己的宅基地,持刀砍伤程某致重伤二级、九级伤残。近日,琼海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理该案,以被告人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赔偿70129.55元。
覃某、程某均系琼海市嘉积镇某村村民,两家系同宗邻居,双方因宅基地问题长期存在矛盾。2019年12月10日,程某及丈夫覃某甲准备在自家门口右侧取得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的空地上修建厕所。当天上午9时许,覃某从菜园干活回家,发现覃某甲与覃某乙、覃某丙等人正在挖土坑准备修建厕所。
覃某认为程某家所建的厕所占了自己的宅基地,便从自己家中拿出一把菜刀上前阻拦施工,但覃某甲没有理会。覃某见状一手持菜刀,一手捡起瓦片丢在挖好的厕所坑中。
程某看到后,便要求覃某赔偿瓦片损失费。2人产生口角,覃某突然持刀朝程某的头部砍了几刀,造成程某头部、左肩部、右后颈等多处受伤。随后覃某被在场多人阻拦,覃某丙当场打电话报警。
覃某见状便持菜刀回到距离现场不远处的其家房屋旁边的树下等候,公安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将覃某传唤到案,并当场扣押到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未随案移送)。
另查明,程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月7日出院,住院治疗2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63834.25元。医院建议程某出院后全休30天,继续避免体力劳动30天。出院后,程某到医院门诊就医,费用为495.30元。经鉴定,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九级。
琼海法院认为,覃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覃某犯罪后明知道有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覃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头部、肩部、颈部等身体多处受伤,并造成九级伤残,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吴佳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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