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前女友拒绝他与女儿见面 男子诉至法院证明父女关系
本报讯男子李阳与女友符丽确认恋爱关系后,符丽通过试管婴儿生育一女婴李可。多年后两人分手,因前女友拒绝其与女儿见面,李阳诉至法院。近日,琼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确认原告李阳与李可为父女关系。记者吴佳穗
2009年7、8月份,李阳与符丽相识,双方于2010年初确定恋爱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1年5月17日,符丽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了李可。李可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注明母亲为符丽,父亲为严某(符丽前夫)。李可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手册等原件在李阳处。
2014年1月8日,李阳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羁押,2018年6月12日被省高院判处行贿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2018年4月7日,李阳刑满释放后,与符丽感情淡化,两人分手。因符丽拒绝李阳与李可见面,故李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其与被告李可之间存在父女关系。
琼海法院认为,第一,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根据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当时李阳与符丽之间存在情人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说明两人有一定感情基础,不排除双方有生育子女的可能;李可生育于2011年5月17日,此时李阳与符丽仍系情人关系,而符丽与严某早已离婚,其二人去做试管婴儿生育子女不符合常理;李可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虽注明其父亲系严某,但李阳对此作出的解释具有合理性,与李阳持有有关李可的部分证件原件能相互呼应;李可在襁褓之中时,李阳细心呵护她,给她冲奶、喂奶粉喝,可见其父爱的溢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李阳已经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了李可为其女儿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而符丽作为李可的母亲虽一再否认李阳系李可的生父,但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同时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无法在证据上推翻李阳的主张。
第二,从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则来看,李可作为非婚生子女,其与婚生子女具有平等的受教育和受抚养的权利。同时,若李阳为李可的生父,李阳有教育和抚养的义务。如果仅因符丽拒绝带李可做亲子鉴定就无法认定李可为李阳的非婚生女儿,将会造成对李阳和李可的不公平和不平等。
第三,李可已年满8周岁,已具有一定的思想和认识。从李阳提供的证据可看出,李阳与李可之间也曾有过美好的时光和回忆。如果仅因成人之间的感情纠葛而剥夺其知情权及父爱,使其未能在完整、健康的环境中成长,对其心理健康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
第四,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来看,推定李可与李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不仅可以让李阳承担起父亲的责任,也可以让李可感受父爱,今后能健康快乐成长。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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