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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一男子给情妇大量转款 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赠款获支持

法制时报 2021-02-08 08:59

■本报全媒体记者杨晓晖

丈夫婚内出轨,给情妇转了大量钱款。妻子知道后,将情妇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赠款,妻子能要回丈夫给出去的钱吗?近日,琼海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判定被告小丽(化名)返还原告小兰(化名)4.4万元。

案情:丈夫给情妇大量转款

小兰和小伟(化名)在1988年1月29日登记结婚。2011年开始,小伟和小丽发展为婚外情侣关系,2019年12月被小兰发现,为此,双方结束婚外情。

小兰称,在小伟与小丽发展成为婚外情期间,小伟常年累月以外出工作为由与小丽联系并共同生活。小伟先后通过微信账户向被告小丽发红包1800元,微信转账30254元,缴纳话费、房租、购物等共计9万余元。

小兰认为,小丽明知小伟有合法配偶,还与小伟保持多年婚外情关系,恶意接受小伟大额款项。该行为违背《民法总则》公序良俗原则、违反《婚姻法》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规定,使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小兰遭受严重损失。因此,小兰将小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小伟财产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9万余元。

法院认定:将大量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

琼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拒绝追认的情况下,该处分行为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全部予以返还。

本案中,第三人和被告发展为婚外情侣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第三人在婚外情期间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被告知道第三人有配偶仍然与第三人发展婚外情,且向第三人索取财物,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由于原告小兰诉请被告小丽返还9万余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44239.44元符合法律规定,对超出44239.44元部分,小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琼海法院被告小丽返还原告小兰44239.44元。

律师点评:固定证据有利争取更多权益

在该案中,小伟作为出轨方,需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常瑶认为,小伟如果与第三者没有子女,小丽无需承担民事赔偿,但如果双方有子女,则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同样,如果小伟与小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可能涉嫌重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利益至上”“享乐至上”的思想越来越多的向“道德”的底线疯狂试探,尤为明显的是越来越多的人对婚姻的忠诚度随着经济收入的提高而降低,“婚外情”似乎已经摘掉了“不道德”和“可耻”的帽子,反而成为了“成功人士”的彰显甚至是炫耀,“当小三”也成为了一些人不劳而获的手段,身边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小丽”。

常瑶提醒:通过“婚外情”获得的财物,是不当利益,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即使与“小伟”们签订了赠与协议,也会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当心赔了夫人又折兵;更有甚者,如果以双方的不正当关系威胁小伟索要财物,则涉嫌敲诈勒索罪;如果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可能涉嫌重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此类案件中,“小兰”们要回财物最好的办法是什么?她们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利益?

常瑶提醒,发现配偶出轨甚至与他人同居、重婚,切勿采取“一哭二闹三上吊”策略,应第一时间应当固定证据,比如双方的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因第三者与配偶的不正当关系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采取司法手段;如因配偶出轨提出离婚,已经固定好的证据有机会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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