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一女子被男友父亲起诉称借款未还,提交女方父亲还款协议书作为证据 法院:未经追认不发生效力
当下,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对频繁的经济往来毫不在乎,甚至以此标定相互的信任。可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
近日,琼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本报全媒体记者杨晓晖
女子向男友家里借款
小阳与小娇曾是一对恋人。小娇因购房资金紧张向小阳家里借款。自2015年起,小阳的父亲陆陆续续借给小娇共计188400元。
小阳父亲称,小娇于2019年1月15日向小阳父亲出具《协议书》: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结清所有借款。然而,还款期限到期,小娇仍欠小阳父亲的45000元未还。后经小阳父亲的多次催促,小娇仍拒不偿还借款。
小阳父亲为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于2020年9月11日将小娇起诉至琼海法院,请求琼海法院判令被告小娇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小娇承担原告的律师费5000元。
《协议书》非当事人所签
小娇辩称,该《协议书》系小阳父亲胁迫小娇的父亲王某为小娇所签的,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2019年1月15日,小阳父亲前往小娇父亲王某的单位,逼迫小娇父亲王某当场签署《协议书》,并威胁王某。王某为了不影响工作,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被迫签署了《协议书》。
小娇称,父亲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她的名义签署的《协议书》,而自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父亲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以她的名义签署合同。为此,小娇认为,《协议书》不是她本人所签的,她不是合同签订的主体,《协议书》对自己不产生效力。
此外,小娇称,小阳父亲实际借给她的金额为188400元,小娇已偿还全部借款。由于当时小娇与小阳处于恋爱关系,双方在借款后没有签订借款合同。2018年11月,小阳父亲向小娇提出要求归还借款,小娇已向小阳父亲支付共计205000元。至今,小娇已付清全部借款。小娇认为,小阳父亲主张小娇支付剩余借款45000元借款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驳回男方父亲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小娇因购房资金困难,先后向原告小阳父亲借款共计188400元。截至目前,小娇已偿还借款共计205000元。故双方曾经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涉及借款金额为1884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以及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办法官介绍,在此案中,小娇父亲王某未经授权,就以被告小娇名义出具协议书。迄今为止,小娇未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故该协议书对被告不具有效力。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借款金额仅为188400元。况且,小娇已向小阳父亲偿还共计205000元,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和逾期还款利息之主张,欠缺证据,依法不予支持。小阳父亲要求小娇承担其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原、被告未就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进行约定。故原告之全部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为此,琼海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阳父亲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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