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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7万元、17.38万元买的两辆新车 分别以2万元、7万元转让给了他妻子遗物中的借条欠条牵出婚姻第三者丈夫为维护合法权益,将第三者告上法庭,最终追回财产

南国都市报 2021-05-31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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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0元的新车以20000元转让他人……阿东在整理妻子阿丽的遗物时,意外地找到了一些“收款收据”及借条、欠条,匪夷所思的交易让阿东迷惑,然而事情背后的真相让他更加始料不及。为了维护他和孩子的合法权益,他将他们婚姻的第三者告上法庭……阿东最终通过审判追回了属于他的财产。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陈栋

丈夫整理遗物时

意外发现妻子的“秘密”

阿丽是阿东的妻子,两人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在没来海南之前,阿丽在黑龙江的一家公司当会计。2003年,阿丽来到海南,后来便在琼海市从事房地产工作。

2016年3月,阿丽在琼海的一家驾校学习汽车驾驶时,认识了该驾校的教练阿磊。随后,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在2016年11月、2017年2月,阿丽分别以70000元、173800元的价格购入东风雪铁龙牌轿车和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新车办理入户登记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阿丽再分别以20000元、70000元的价格将上述车辆转让给阿磊,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此外,两人在同居期间,还以阿磊的名义办理了个体户登记,在琼海经营一家超市。

两人的同居生活,可能并没有给阿丽带来安全感。2018年9月1日,阿磊向阿丽出具借条和欠条,内容为:“欠阿丽人民币50万元,9月22号之前还清。东风雪铁龙牌轿车、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以及某车辆为阿丽所购买,归阿丽所有。超市归阿丽所有。以上所写属实.....”。

2019年,阿丽因脑出血意外死亡。阿东在整理遗物的时候,发现了“收款收据”及借条和欠条。阿东便以此为证据,将阿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阿磊返还超市、过户三辆机动车以及偿还借款。

妻子涉嫌故意转移财产

一审判车辆返还给丈夫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借条和欠条中的某车辆实际系案外人阿林(阿磊胞弟)以82000元购买后,登记在阿林名下。阿磊将他人名下的财产出具书据,记明为阿丽所有,既没有财产所有人阿林的确认,也没有合法依据,侵犯了他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此外,阿丽将两辆车通过转让方式登记在阿磊名下,虽然车辆属于特定商品,必须依法办理车辆登记、取得车辆行驶证,但阿磊以明显偏低价格通过转让方式取得车辆登记入户手续,不符合市场交易公平原则,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价款。再者,基于阿丽与阿磊属于同居关系、阿磊已与其妻子离婚的情形下,阿丽将车辆通过转让方式登记到阿磊名下,有故意转移财产的嫌疑。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涉事两辆车是阿丽购买,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通过转让方式将车辆办理过户登记至阿磊名下,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仍属阿丽所有。现阿丽因病死亡,阿东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阿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涉事两辆车返还阿东,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登记至阿东名下,驳回阿东的其它诉求。

认为涉案车辆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阿磊不服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于2020年4月份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阿磊上诉称,他和阿丽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为同居关系,结合两人关系,车辆价格并不明显偏低,且两人已完成车辆的过户手续,涉事车辆交付使用至今,一审法院不查明买卖合同的效力,仅以价格低就判令车辆依旧归阿丽所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面对阿磊的上诉,阿东辩称涉事车辆均是时隔不到三个月的新车,转让价格不符合市场交易公平原则,且他在阿丽遗物中发现的“欠条”阿磊是签字确认过的,阿磊仅为代持,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归属阿丽。

海南一中院认为,案涉的两辆车系阿丽与阿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系夫妻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阿丽在阿东不知情或授权的情况下,其没有权利独自处分共有车辆,其擅自出售车辆的行为应无效。且阿磊明知阿丽和阿东是夫妻关系,该讼争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获得阿东的同意,即办理车辆买卖过户手续,将案涉车辆过户至其名下,不构成善意取得。

据此,海南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

必须经另一方同意

才有权处置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据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隋鹤律师介绍,夫妻共同财产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任何一方在处分除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外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经过另一方同意才可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而本案中,阿丽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车辆,毋庸置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丽未经阿东同意而处分涉事车辆,违反了《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构成无权处分。其次,阿磊明知阿丽和阿东是夫妻关系,即他是知道车辆属于阿丽和阿东共同所有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受让人对无权处分人的财产来源是知情的,则受让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也即阿磊不能获得该车辆的所有权,阿东有权追回该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涉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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