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认识“执行不能” 客观看待“执行难”
一、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执行难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执行不能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二、如何分辨“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
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都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它们或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或属于社会风险。法院不能完全解决风险问题,不应将因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这也是世界各国执行工作通例。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后一类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三、法院如何应对
“执行不能”案件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会采取“终本措施”,也就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终本”只是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终本”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也不会将“终本”案件束之高阁。一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在“终本”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还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人民法院会勠力同心,攻坚克难,向“执行难”发起冲锋。也请大家关注法院执行工作,理解执行、支持执行!
四、琼海法院“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件事实:被执行人吴某长期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40000元,经法院调解做出承诺按期偿还借款的承诺后,吴某依然拒绝按约定期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8年1月17日,琼海市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并通过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吴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工商信息、车辆、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到吴某住所地对其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性权益等财产状况进行现场调查。经过以上各种手段查明,吴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吴某长期沉溺于赌博,欠下巨额债务。这就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例。
虽然吴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身体健康,完全可以通过劳动偿还欠款。于是琼海市人民法院针对吴某的行为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司法拘留十五日等一系列强制措施,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吴某向法官表示今后会努力工作,并好好耕种自家承包地,尽快还清借款。琼海法院也根据吴某的实际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吴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典型的“执行不能”。但是法院并没有机械办案,简单地终结本次执行,而是考虑到吴某年轻力壮,完全可以自食其力并偿还欠款,于是采取强制措施和批评教育两种手段,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立志改掉恶习,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也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琼海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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