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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法制时报 2019-06-26 08:21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特别是在中央扫黑除恶第18督导组下沉督导以后,琼海法院根据省委、市委、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立足审判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斗争,真正把问题整改落到实处,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5月30日,该院共受理恶势力犯罪案件8件31人、“保护伞”案件1件1人,已审结7件28人。判决没收黑恶势力案件涉案款项近15万元、车辆3部、手机14部,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800元。

自扫黑险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琼海法院突出打击重点,严格裁判标准,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和法律标准,从严从快惩处了一批涉黑恶犯罪案件和“保护伞”案件,对黑恶势力形成了有力震慑。现向全社会公布4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寻衅滋事、高速路碰瓷、保护伞、套路贷案件。

典型案例之一:民愤极大,恶势力团伙作恶多端被严惩

被告人李某丁和王某财、李某龙、吴某钊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喝酒玩乐,并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李某丁和王某财为首,李某龙、吴某钊、庞某安、吴某郁、冯某万为积极参加者,吴某庆、梁某欢、马某生、周某尚、苏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团伙。自2016年以来,该犯罪团伙为寻仇报复、耍威风、争地盘、收取高利贷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多次结伙在琼海地区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6年12月,李某丁与被害人曹某因过往矛盾而结仇,遂纠集王某财等人将曹某砍伤。2018年6月,李某丁为再次报复曹某,纠集王某财、李某龙等人头戴猴子帽手持砍镰刀追砍曹某,致曹某重伤二级。2018年1月29日凌晨,苏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符某宝因过往矛盾而结仇,遂纠集王某财等人前往琼海市嘉积镇美乐粥食店,戴口罩、猴子帽,手持长柄砍镰刀、砍刀冲入店内追砍符某宝,致使符某宝及在店内用餐的客人四处逃散,现场秩序严重混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4月11日,被害人许某圣向被告人梁某欢借现金1万元,梁某欢让许某圣书写一张3万元的欠条,并约定4月18日还款。因许某圣筹不到钱还款,梁某欢、吴某钊、马某生等人对许某圣进行殴打并将许某圣带至琼海市德海路优乐坊水吧看管。

法院审理认为,该犯罪团伙符合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构成特征,遂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布龙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李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王家财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2个月。被告人冯某万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被告人吴某钊犯寻衅滋事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庞某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被告人周某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被告人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被告人吴某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被告人吴某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被告人梁某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马某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另外,被告人李某丁、王某财、李某龙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26606.01元。

典型案例之二:铤而走险,高速路碰瓷危害公共安全

2017年以来,以被告人周某勤、陈某拔、程某涛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以被告人周某坤、曾某和、岑某利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以符某俊、陈某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分别在海南G98高速路上,驾驶2辆小轿车一前一后在高速路的快车道和中间车道低速行驶。当有被害车辆试图变道超车时,被告人就驾驶后车加速刮蹭被害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随后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向被害人威胁其赔钱。从2017年至2018年,3个团伙共作案上百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符合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恶势力构成特征,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另外,其尾随加速碰擦他人驾驶的正在高速行驶的车辆,很有可能导致对方车辆在毫无准备的情形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危害到其他正常行驶车辆安全,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果已超过其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程某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陈某拔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符某俊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周某坤、曾某和、岑某利一案将择期宣判。

典型案例之三:包庇犯罪,派出所协警充当保护伞

2017年3月-8月,被告人符某彬纠集被告人何某学、马某欢、谭某森、符某铭、马某等人,在琼海地区多次结伙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分别造成被害人杜某祥重伤二级、林某善轻伤一级,在琼海地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身为琼海市某派出所协警的被告人李某杰明知符某彬等人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而提供信息、丢弃涉案手机卡、协助处理作案工具,以帮助符某彬等人逃避公安机关追捕,成为该恶势力团伙实施犯罪和逃避追捕的“保护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杰身为公安协警,充当符某彬等人恶势力犯罪“保护伞”,应从严惩处。4月29日上午,琼海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杰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典型案例之四:虚钱实契,“套路贷”里套路深

2018年2月7日,被害人严某华经人介绍向被告人王某借款5000元。被告人王某同意,但表示要先扣除利息2500元,借款期限为10日,逾期不还则还款50000元,并让严某华写了一张内容为“本人严兴华借款50000元,定于2018年2月17日还款”的欠条。借款到期后,严某华未能还款。2018年2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纠集被告人刘某贤等人,找到被害人严某华,将被害人带到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的一处茶店和一个小卖部,用言语威胁严某华,并用衣架殴打严某华,要求其打电话向家人要钱。严某华胞姐报警。2018年2月25日零时,公安民警赶到,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贤。当年8月,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严某华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琼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贤为索取虚增的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贤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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