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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000元买穿山甲4000元售出 琼中一对夫妻获刑

海南特区报 2020-03-03 09:00

本报讯一男子曾因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期间,该名男子又再次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捕。近日,海南一中院依法审理该案,被告人张某玉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李某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9000元。见习记者吴佳穗

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玉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红毛镇老卫生院的桥头旁摆摊设点收购益智、槟榔和香蕉等。当天,张某玉从一青年男子(另案处理)处,以1000元的价格,现金支付购买了一只约2斤重的活体穿山甲。

当晚,张某玉将该只穿山甲放在啤酒纸箱内带回家中。同年4月20日上午,陈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到张某玉摆摊处询问张某玉是否有野生动物出售。张某玉告知有一只约2斤重的活体穿山甲出售。陈某欲以4000元的价格收购,当场交了260元定金给张某玉,并留下电话号码后离开。

当天20时许,张某玉在家中将贩卖穿山甲一事告诉丈夫李某和,并让李某和打电话与陈某联系,确定出售该穿山甲的价格、送货及收款方式等。经李某和与陈某电话确定,该穿山甲以4000元价格出售给陈某,次日早通过班车寄递,陈某收货后通过微信支付余款给李某和。

同年4月21日上午,李某和驾车载张某玉,在琼中县国土局附近路段,将装有穿山甲的纸箱寄上经过琼中县新进农场路口的班车后,李某和打电话通知陈某。当日11时许,陈某收到该只穿山甲。同年4月22日,陈某通过微信分两次转给李某和合计3740元。

经鉴定,送检照片中的动物为穿山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二级保护动物,同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I。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玉在住所地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和自行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玉、李某和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玉、李某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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