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获刑! 琼中营根原镇委书记何某宁获刑3年 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钱物80万元
□见习记者吴佳穗
本报讯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原党委书记何某宁在2010年至2019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钱物80万元。近日,琼中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被告人何某宁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
2011年至2016年期间,何某宁接受林某江的请托,为林某江挂靠的海南祺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琼中营根镇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位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帮助。
2011年11月16日,林某江委托其儿子林某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何某宁20000元。2016年春节前的某一天,林某江约何某宁在琼中第二农贸市场门口路边见面。见面后,林某江对何某宁说了一些感谢的话,并将用纸箱装好的20万元放在何某宁驾驶的车辆副驾驶室,之后各自离开。
何某宁于2010年至2019年担任琼中营根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钱物80万元。
琼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林某江等8人钱款共计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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