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镇委书记22万 男子被琼中法院判处缓刑
□见习记者吴佳穗
本报讯为感谢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原镇委书记何某在工程承揽项目方面提供帮助,男子林某江给其送了22万元“好处费”。近日,琼中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被告人林某江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1年至2016年期间,林某江通过经营的琼中营根仁江建筑工程队以及挂靠海南祺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承揽琼中营根镇援响水利工程、营根镇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位建设项目等多个项目。
林某江为了感谢时任营根镇镇委书记的何某在工程承揽项目方面提供帮助,于2011年11月16日,其让儿子林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何某2万元;2016年春节前的某一天晚上,林某江打电话约何某在琼中第二农贸市场门口附近见面,随后其骑摩托车载着纸箱里的20万元现金来到该市场门口处,看到何某的车后,其打开车门进入副驾驶室将装有20万元现金的纸箱放在踏脚处,然后各自离开。
琼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物共计2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林某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愿意接受处罚,且预缴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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