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出台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落实极简审批 省内户籍居民城镇租房可落户
本报讯(记者张英特约记者宋洪涛通讯员陈炜森)12月3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省公安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省公安厅积极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政策,为落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全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提升公安工作效能,坚决落实户政业务极简审批。
据了解,省内居民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所在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以下统称城镇社区)落户(三沙除外),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申请人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自有产权房屋提交申请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下同)或经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的,提交房管部门签发的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合法拆迁后的“回迁房”,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提交租赁证或有关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提交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人事协议(三项材料其中之一),租赁证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夫妻关系的,一同提交《结婚证》;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公安办证中心或公安行政审批办公室(公安局内的行政审批办公室或公安机关设立在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办公室,下同,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办)申请,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公安派出所、公安办证中心、行政审批办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
省外居民办理落户,需取得海南省居住证并参加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三沙除外)落户。配偶、子女(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在校生子女)、父母(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或者已离退休的干部、工人)可办理随迁。
申请人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系统无法核验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社保清单;自有产权房屋提交申请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的,提交租赁证;合法拆迁后的“回迁房”,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提交租赁证或有关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提交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人事协议(三项材料其中之一),租赁证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夫妻关系的,一同提交《结婚证》;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学生证或学籍证明,退休证。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公安办证中心或行政审批办申请,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在公安办证中心或行政审批办办理的,可当场办结;在公安派出所受理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后报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公安办证中心或行政审批办领导批准,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公安办证中心或行政审批办须在2个工作日审批结束,办理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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