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有未售房源的商品房项目需重新申报价格备案,6个月内不得调高销售价格
本报讯(记者刘少珠陈吉楚)8月29日,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房企做好重新申报销售价格备案工作,严格按照备案价格销售,6个月内不得调高销售价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遏制房价上涨,保持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运行。
《通知》要求,此前已经申报销售价格备案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确定或调整销售价格,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重新申报销售价格备案。未重新申报销售价格备案的,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建局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遵循合法和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实施销售,不得超过备案价格销售,实际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的不予网签。此外,凡具备预(现)售的商品房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销售价格,6个月后需要调高销售价格备案的,应重新申报审核备案。
据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备案申报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申请书、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证照(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土地使用权证、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规划许可证等)复印件,以及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将材料递交至市发改委(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审定。商品房价格备案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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