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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所欠债务妻子必须偿还吗?

三亚日报 2018-10-10 07:27

本报讯(记者吴英印)近日,在三亚做生意的张女士向本报记者咨询称,其丈夫李某在做生意时向朋友借了一笔钱。不想,这笔钱还未还清,李某却因交通事故身亡。请问,李某生前所欠的债,她必须要偿还吗?

案情回顾:

丈夫生前所欠的债要她偿还

据张女士介绍,她与李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在学校时就已恋爱。大学毕业后,两人在外拼搏了几年,便一起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李某向同学赵某借了10万元做生意,她一有空也帮李某打点一下生意。由于李某做生意颇有头脑,故而赚了不少钱,同时也还了5万元给赵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福祸。正当她对未来充满了憧憬时,李某却因交通事故不治身亡。在送走李某往天堂的路上后,尽管对她深表同情,但是赵某还是拿出了李某亲手所写的欠条给她看,并希望她来偿还李某生前所欠的债务。

律师说法:

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此事,三亚日报记者采访了海南天鼓律师事务所的王国标律师。“张女士需要继续偿还这笔欠款。”王国标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此事中,丈夫李某生前所欠债务是为共同生活而借,因此妻子张女士有继续偿还的义务。

王国标表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李某生前所欠的债务,张女士必须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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