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摩托车五指山市胡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缓刑
本报讯(记者杨春梅通讯员王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醉驾案,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与表弟黄某等人在五指山市某KTV喝酒、唱歌。期间,五指山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民警到五指山市某KTV对胡某等人所在的包厢进行例行检查,黄某因未携带身份证被民警带至五指山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胡某见状一时情急,在饮酒的情况下仍抱侥幸心理,驾驶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到黄某住处帮其拿身份证,随后又驾驶摩托车到五指山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将黄某身份证交给民警。民警发现胡某身上有酒气,便将其带至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后送往海南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胡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1.0900mg/100ml。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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