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凌晨尾随醉汉抢夺手包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均犯抢劫罪,双双获刑
□记者刘柯娜
本报讯两男子预谋实施抢劫,尾随醉汉到一公寓楼下,趁四下无人突然抢夺其手包并逃离现场。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两男子均犯抢劫罪获刑。
2017年6月7日凌晨5时20分许,受害人陈某在三亚市某店内喝醉后准备返家,店内食客陈某龙、王某硕见其醉酒神智不清准备对其实施抢劫。见陈某搭乘一辆摩的离开,王某硕骑摩托车载着陈某龙在后尾随。凌晨5时30分许,陈某乘摩的来到三亚市鸿运公寓处拿钥匙准备打开一楼防盗门,陈某龙随即下车走到陈某旁等待其开门。陈某认为陈某龙面生,质疑其身份,陈某龙谎称自己也是该公寓住户,骗得陈某开门让其进入。跟随陈某进入楼道后,陈某龙突然伸手抢夺陈某的手包,陈某见状紧紧拽住手包,陈某龙将其推倒在地后,拿着手包跑出鸿运公寓,并坐上王某硕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2017年6月7日21时左右,在家属的劝说下,陈某龙、王某硕主动到三亚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出抢来的手包、手机和现金。案发后,涉案现金己发还给陈某。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龙、王某硕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80元,两人共同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严惩。判决被告人陈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某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宣判后,陈某龙不服提起上诉,辩称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龙、王某硕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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