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砍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 一男子获刑
本报讯(记者吴英印)三亚一男子为了种植芒果增加经济收入,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山坡林地里的天然林木,强行占用该块林地种植芒果树,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一审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为增加经济收入,自2008年7月份开始,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三亚市天涯区过岭村委会岭脚村“两王岭”山坡林地的天然林木后,占用该林地种植芒果树,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评估鉴定:被毁及占用林地面积共11.11亩,其中6.34亩为生态公益林,4.77亩为一般用材林,林种为天然阔叶林;被毁林木总株树622株,其中胸径大于或等于5厘米的林木235株、小于5厘米的幼树387株,被毁林木总蓄积量7.373立方米,原有植被应有的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功能等生态效益严重丧失。2018年2月28日,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董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其家属已将种植的芒果树清理,并积极修补植被,恢复森林生态资源。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1.11亩,其中防护林6.34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在公安民警口头传唤配合调查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已将涉案林地上种植的芒果苗全部清理,并积极修补植被,恢复森林生态资源,被告人董某的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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