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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琼02执394号

三亚日报 2018-11-22 07:50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媛与被执行人三亚辉弘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辉弘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9月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民终5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第三项“梁媛与辉弘公司于2013年1月12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并由辉弘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协助将位于三亚市金鸡岭大街海南南部建材广场A栋第28号房屋过户至梁媛名下。”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梁媛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拟强制执行将上述房产的变更登记至梁媛名下手续。如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属持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就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98-88866103

特此公告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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