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亚)食药监食罚【2018】13-02号
当事人:三亚信思蜀轩食府地址(住址):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河西路汇林水苑第三栋一层从北向南顺数第二间铺面邮编:572000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琼餐证字(2017)第460200-101689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雷性别:女身份证:230103198101060920职务: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2018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三亚信思蜀轩食府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证日期2017年3月10日有效期至2018年3月9日,已经过期9天,并下发《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不得进行食品经营活动。
2018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三亚信思蜀轩食府进行复查,复查发现该店仍然处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状态,且未向政务中心递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申办材料。针对当事人无证经营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报市局分管副局长批准,于2018年4月6日立案调查。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三亚信思蜀轩食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法人李雷身份证复印件1份5、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提供三亚信思蜀轩食府3月-5月平台交易记录1份6、现场照片7张7、网络销售过程的网评截图3张8、《监督意见书》复印件1份。你(单位)的上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案违法所得614元。鉴于当事人在无证经营期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因此本案承办人建议免于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但当事人并不属于初次违法,其情形符合《海南省食品安全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一般违法:2.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处6万以上6.5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l、没收违法所得614元;2、处人民币60000元的处罚。以上罚没款共计60614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三亚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ー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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