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船未减速与上行船碰撞 一男子水上交通肇事被安徽法院判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水上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朱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2018年7月18日,男子朱某驾驶装载370吨亚硫酸钠溶液的轮船从江西鄱阳出发前往浙江德清。7月19日23时,当轮船下行至长江下游官洲水道吉阳矶水域时,朱某发现前方有重载船在朝北岸行驶,且自己的船速比较快,但是没有减速,在从左舷追越前船后,与上行的邱某驾驶的轮船发生碰撞,致使两轮船受损,同时,导致正在朱某轮船甲板上睡觉的被害人王某落水身亡。
经安庆海事局调查认定,朱某驾驶轮船下行时占用了上水航路,在航行时未保持正规瞭望,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所幸船上所载的亚硫酸钠溶液未发生泄漏,没有造成污染及更大的人员伤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驾驶船舶在内河航道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朱某有主动投案、自愿认罪等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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