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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通告

三亚日报 2019-07-22 06:26

为使三亚市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部分士兵退休后能享受相关待遇,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优待,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月21日印发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海南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海南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琼机发M1183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三亚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三府办函〔2019〕55号),三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决定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安置地在三亚,并由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1、1978年至2011年退役的城镇义务兵;

2、1978年至1999年退役的志愿兵;

3、1999年至2011年退役的转业士官;

4、1999年至2011年退役的城镇初级士官(一期、二期士官);

5、2011年以后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6、其他。

二、适用情形: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的情况。

三、申请时间:2019年7月29日至12月31日。

四、申请地点和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以下程序前往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向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交给退役士兵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身份核查。无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五、申请所需材料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挡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身份证和户口本(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4.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第1、2项材料。

三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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