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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员工 调解员明法析理化纠纷

三亚日报 2019-08-08 04:05

本报讯(记者吴英印)“员工入职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却未将劳动合同交付给员工。请问公司的所作所为可行否?”8月6日上午,三亚日报记者从三亚市司法局获悉,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大力调解下,一公司不仅认识到错误,还向3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进行补偿。

一份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林某等3人是三亚某公司的员工,在职时间均满一个月不超过一年。林某等人入职后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并未将劳动合同交付林某等人。2019年6月2日,该公司以劳动合同丢失为由,要求林某等人按照原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日期补签一份。林某等人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不愿意补签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和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6月11日,林某等人向三亚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亚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案后,向该公司负责人核实情况,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据林某等3人介绍,他们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该公司便收回劳动合同,一直未交付给他们。之后,该公司以劳动合同丢失为由,要求他们按照原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日期补签一份。他们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不同意补签劳动合同。林某等人表示,如该公司不提供原来的劳动合同,他们便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对于此事,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因为该公司的总部在外地,所以将林某等人的劳动合同寄回该公司总部盖章,林某等人的劳动合同已签订完毕,后来因保管不当,在搬迁办公场所的过程中不慎丢失。

明法析理双方满意结果

调解员向该公司负责人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在与林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不仅未及时交付林某等人,还不慎将劳动合同丢失,这损害了林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林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也许会因为难以证明“已签订劳动合同”而陷入不利的局面。

经调解员明法析理,该公司负责人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表示如林某等人不同意补签,该公司愿意支付适当补偿,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调解员向林某等人说明,不慎丢失劳动合同一事,该公司承认自身有保管不当的责任,也主动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日期和内容补签,如林某等人坚持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就补偿金额进行协商。

之后,此事在调解员耐心沟通及大力调解下,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向林某等人支付适当补偿。对于此次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并签订了书面人民调解协议。

三亚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石秋荫表示,此事为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引发的纠纷。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不愿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不交付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没有成功逃避法律责任,反而触犯了《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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