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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遭工友调戏 丈夫反抗刺死一施暴者 法院判决:正当防卫无罪

海南特区报 2019-08-09 09:19

本报讯钱亮,重庆人,为了谋生,千里迢迢从老家来到三亚,当起了一名普通的建筑工人。但有时候,生活喜欢和人开玩笑,2014年3月12日晚,他因妻子被工友调戏而反抗,用小刀刺向对方,致1死3伤。两级检察院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提起公诉、抗诉,两级法院认为属于正当防卫,坚持无罪判决。记者刘柯娜

突发命案

妻子遭调戏丈夫反抗被围殴

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钱亮和老婆孙颖在三亚一工地吃饭,同工地的木工周强、陈容、阿浪、徐凡等人也在不远处吃饭喝酒。钱亮和孙颖吃饭完后就去加班搅拌并运送混凝土。22时许,周强、陈容、阿浪和徐凡吃饭喝酒后准备出去玩,在经过工地的一辆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孙颖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言语调戏孙颖。随后钱亮赶来,双方发生争执。周强冲上去要打钱亮,钱亮也冲上去要打周强,孙颖和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工友黄冲站在中间,将双方架开。孙颖在劝架时被推倒在地,钱亮就上前去扶孙颖时,周强、阿浪和徐凡先后冲过来对钱亮拳打脚踢。

丈夫持刀反抗

致一死三伤

接着,阿浪、徐凡从地上捡起钢管冲上去打钱亮,周强也从工地旁边拿起一把铁铲,准备殴打钱亮。其中徐凡被黄冲抱住,但他试图挣脱冲向前殴打钱亮,徐凡将黄冲甩开并持钢管朝钱亮头部打去,因钱亮头戴安全帽,钢管于是顺势滑下打到钱亮的左上臂。此时,周强持铁铲冲向钱亮,被孙颖拦住,周强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钱亮。在这过程中,钱亮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颖,右手持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乱挥、乱捅。混乱中,他持刀刺中了阿浪的左腹股下方,造成后者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还致周强轻伤,致徐凡、黄冲轻微伤。

一审判决

钱亮正当防卫被判无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钱亮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急迫及严重威胁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因此造成一名侵害人死亡、一人轻伤及另外2人轻微伤的后果,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故被告人钱亮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审钱亮被判无罪。

释疑

被告人为何是正当防卫?

本案中,被告人钱亮是在妻子受到调戏、侮辱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争吵,在钱亮扶持被推倒的孙颖时,先是被害人周强动手殴打钱亮,接着被害人阿浪和徐凡先后对钱亮拳脚相加,后阿浪和徐凡又持钢管围殴钱亮,且徐凡的钢管已打到了钱亮的头上,只是因为钱亮头戴安全帽才避免了严重后果。

而被害人周强在殴打钱亮的过程中从最先的空手到从旁边捡起铁铲欲进一步伤害钱亮。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无论是强度还是情节都已严重威胁到被告人钱亮的生命安全。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被害人的侵害行为始终没有停止,被告人钱亮一边护着妻子,一边用小刀挥划,始终处于被动防御状态,且被害人离开时还向被告人扔石头、酒瓶等,被告人没有追击的行为。

故本案中,被告人钱亮的行为属于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而进行的防卫行为。

法院判正当防卫依据是啥?

首先被告人钱亮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被害人逃离现场后钱亮再无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因此钱亮的防卫是其正当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

其次,钱亮在防卫中孤身一人,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钢管和铁铲)的侵害之人,双方力量对比悬殊。

再次,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钱亮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这种威胁已事实上发生(徐凡的钢管已打到钱亮的头部,钱亮的伤势为轻微伤)。

检方抗诉

钱亮有故意犯罪行为

不属正当防卫

判决后,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钱亮实施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属于互殴行为,钱亮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危害结果,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无限防卫权只能适用于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

本案中,从双方关系和起因看,徐凡等人和钱亮是同为一个工地的工人,平时没有深仇大恨,只是因案发当天调戏孙颖而引发双方斗殴;从徐凡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以及周强因害怕出事,而将铁铲扔掉空手对打,说明徐凡等人主观上没有要致钱亮于重伤、死亡的故意。故一审判决认定钱亮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紧迫及严重威胁的不法侵害时行使无限防卫权,确属错误。

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钱亮无罪

三亚中院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二审,仍认定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1.不能认定钱亮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钱亮在妻子孙颖被调戏、其被辱骂的情况下,面对冲上来要打自己的周强,钱亮也欲还击,被孙颖和黄冲拦开。钱亮在扶劝架时被推倒在地的孙颖时,周强、阿浪和徐凡先后冲过来对钱亮拳打脚踢,继而持械殴打钱亮。钱亮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被阿浪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因此,钱亮是被羞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的尊严、保护自己及其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钱亮的行为不属于互殴,不能认定钱亮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

2.阿浪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行凶”

关于被害人阿浪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凶”的问题。法院认为,“行凶”必须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必须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抗诉机关认为,从双方关系和起因、陈容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钱亮捅刺的对象看,阿浪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

法院认为,被害人阿浪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行凶”。不管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案发当时阿浪等人调戏了钱亮的妻子,先后拳脚、持械围殴钱亮,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此时,钱亮为保护自己及妻子的重大人身安全,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阿浪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阿浪死亡,周强轻伤,徐凡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抗诉,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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