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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竣工包工头未及时结算工钱三亚调解员为6名农民工追回15万元

三亚日报 2019-09-13 04:27

本报讯(记者吴英印)“我将工程发包给卢某,与这些农民工没有直接关系。我又不欠他们的钱,更不用说要支付工资给他们;他们是给包工头卢某干工的,工资应当由卢某给他们发放……”9月9日下午,三亚日报记者从三亚市司法局获悉,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三亚某公司将15万余元直接汇入6名农民工的银行账户中,这笔费用则从一包工头的工程款中扣除。

项目竣工未及时结算工钱引纠纷

2018年12月,包工头卢某雇王某等6人为其承包的宽带安装工程做宽带安装工作。2019年7月,该项目竣工。卢某未给王某等6人结算工资共计15万余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2019年8月8日,王某等6人向三亚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亚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王某等6人的调解申请后,立即向包工头卢某了解纠纷情况,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卢某称,他不是有意拖欠王某等6人的工资,而是因为该项目虽然已经竣工,但尚未通过验收。因发包公司未支付其工程款,故其无法支付王某等6人工资。

调解员对卢某说,王某等6人虽实际为发包公司工作,但在法律关系中,卢某作为王某等6人的直接雇主,与王某等6人形成了雇佣关系,王某等6人可要求其支付工资。卢某则表示,15万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以其目前的经济状况,难以支付这笔工资。

考虑到卢某目前的经济状况,调解员立即与发包公司负责人黎某取得联系。黎某口口声声表示,其与王某等6人并无直接关系,并不直接承担王某等6人工资支付义务,待工程验收合格完毕后,其自然会将工程款支付给卢某。

调解员依法为6名农民工追回15万元

调解员向黎某解释,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工人工资的清偿连带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故黎某所在的发包公司与王某等6人并不是毫无联系,发包公司应积极解决王某等6人的工资问题。

看到黎某和卢某默不作声,调解员继续劝导,“这笔工资作为王某等6人唯一的收入,其6人还指望这笔工资养家糊口,望黎某、卢某二人体谅王某等人外来务工不易,早日协调好王某等6人工资支付事宜。

经过调解员耐心劝导后,黎某对调解员说,他愿意预先支付一部分工程款给卢某,剩余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予支付。为此,调解员向黎某解释: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包公司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王某等6人,这是法律规定,也是最保险的做法。

最终,此事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发包公司同意分两次将15万余元直接汇入王某等6人各自的银行账户中,这笔费用从卢某的工程款中扣除,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

三亚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刘海玲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例,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而包工头卢某与王某等6人形成了雇佣关系,是王某等6人直接雇主,王某等6人可依法要求卢某支付工资。人民调解员在本案中作为桥梁,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最终化解了此次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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