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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到公司当司机却没车开 无奈离职竟然被拒发工资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三亚日报 2019-10-10 04:40

本报讯(记者吴英印)“我到公司上班后,担任司机一职。不想,公司却未配备车辆,导致我从未摸过车。无奈之下,我只有离职走人。让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公司竟然拒发我20天的工资……”10月9日上午,三亚日报记者从三亚市司法局获悉,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大力调解下,三亚一旅游运输公司不仅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行为,还向一离职员工支付其所得工资。

2019年5月1日,王某入职三亚某旅游运输公司,担任司机一职。然而,其上班后,该公司一直未给其配备车辆。5月21日,在该公司上了20天班后,王某因没有车开所以离职。不料,该公司却认为,王某在职期间未付出劳动,因此拒发王某20天工资,双方因此产生纠纷。8月16日,王某向三亚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亚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案后,调解员立即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张某,在核实纠纷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8月24日,双方来到三亚市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员了解到,该公司因车辆未配备到位,一直未给王某安排工作。之后,经车队长同意,王某于2019年5月21日正式离职。该公司认为,王某在职期间未付出劳动,因此拒发其工资。

调解员向该公司负责人指出:依据双方约定,王某任司机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公司应当为王某配备车辆,安排工作任务,以保证王某可以正常履行劳动义务。而王某之所以无法履行劳动义务,是由于公司未能给其配备车辆,责任不在王某,而在公司。因此,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工资。

经调解员解释,张某同意支付王某工资,双方就此达成和解。

针对此事,三亚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周凤娇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未能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明理释法,使用人单位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行为,最终同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该纠纷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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