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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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三亚市海棠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三亚海棠湾辉强汽车维修厂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住所不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271行审13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三亚市海棠区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的海棠环[2018]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给予三亚海棠湾辉强汽车维修厂20000元罚款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注:承办法官史海,8886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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