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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不休,过期作废?

法制时报 2019-12-10 22:52

三亚王先生问:我在某公司工作了两年,去年由于公司业务忙,我一直未休年假。今年9月,我想申请将去年未休的年假和今年年假一起休了,但公司以“年假不休,过期作废”为由,只批准了今年的年假。到底年假未休作不作废?

答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年度内未休完年假过期作废的规定应是错误的。根据王先生的情况,他第一年未休年假,公司也未支付他年休假工资报酬,故公司所说的年假过期作废一说是不合法的。建议王先生再跟公司谈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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